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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民政局出台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加强为民服务保障工作十项措施

作者:枣庄市民政局 来自: 时间:2020-02-18

     为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为民服务保障工作,根据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省、市相关决策部署,结合民政职责,在前期有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基础上,特制定以下十项具体措施。

    一、按照“村(社区)不漏户、户不漏人”原则,立即对本辖区内城乡低保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儿童、留守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生活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查清楚有无生活困难、有无感染或隔离情况、有无必要的防护措施,做到应帮尽帮、应救尽救、应保尽保。根据困难群众实际需求,及时协助解决口罩、消毒液等个人疫情防护用品。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和个人及时纳入临时救助范围,采取下放审批权限到镇(街)、先救助后补手续、适当上调临时救助限额、对外来人员突破户籍限制等措施,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给予救助。

    二、对符合低保、特困供养、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其他困境儿童申请条件的,通过网络方式提供相关证明,也可采取个人承诺方式先行保障,疫情结束后再补办手续,并做到当月审批、当月发放。

    三、动员爱心人士、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对参与疫情防控的一线医护人员开展慰问;对支援湖北疫情防控医护人员家庭存在困难的,提供帮扶服务。

    四、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由镇(街)、村(居)委会督促照料服务人认真落实照料服务责任。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人集中或居家隔离的,另行指定专人和场所为供养对象提供照料服务。对因子女患病、隔离等原因导致老年人无人照料的,由村(居)民委员会指定专人服务。对空巢(独居)、生活不能自理且子女亲属已接受隔离治疗的老年人,经与家属协商一致,在安全防护前提下,充分发挥联防联控机制保障作用,动员村(居)民委员会、物业企业、养老服务机构等做好上门帮扶或接收入住养老机构。

   五、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和各类困境儿童生活状况监测预警机制,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及时掌握有关儿童群体的生活状况和生活物资储备情况。对生活必需品不足的,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帮助和补充;对因疫情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综合临时救助、即时帮扶等措施,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对确认其非感染或已过观察期而监护责任未落实或一时难以落实的儿童,以及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因在防疫抗疫一线以及其他因疫情影响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要协调镇(街)、村(居)民委员会落实临时照料、提供关爱服务,确保儿童日常生活和健康安全。

  六、 严格把好救助管理站入站关口,对进站人员必须测量体温、严格甄别、详细询问近期行动轨迹,发现有疑似现象迅速联系当地疫情防控指挥机构或隔离场所。要加强与公安、城市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协调配合,督促救助管理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落实巡查职责,做好问询劝导、转介处置、送医救治等服务,为街面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口罩,做好情绪疏导工作,确保流浪乞讨人员及时得到救助。

   七、实行电话预约办理,优化业务办理服务流程,合理调控登记数量,分批分段进行登记,避免集中扎堆,减少人员逗留时间。

    八、在疫情防控期间,一线社区工作人员加强自我防护,建立人员体温日检测和健康状况提醒制度,规范消杀作业、人员检查登记、入户调查等工作,保障一线工作人员身体健康。市民政局已主动与建设银行枣庄分行、保险业协会等金融保险机构联系,免费为奋战在疫情防控一线的社区工作者、登记注册的志愿者提供因新冠肺炎导致的身故或伤残专属保险。

    九、2019年度全市性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实行网上填报、公开和存档。因疫情社会组织难以及时换届,导致法人登记证书过期的,可以申请登记证书有效期延续6个月。

    十、为及时疏导防疫一线工作人员因高负荷的工作压力、城乡居民因防疫隔离而可能产生的不利情绪,组织各级社会工作机构设立疫情心理咨询热线,开展免费心理咨询服务。全市社会服务机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心理援助热线见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