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民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送达公告
枣庄市民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送达公告
枣民社罚告字〔2021〕2号
一、下列市管社会团体存在连续两年以上未按规定参加年检(年报)的违法行为,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第四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本行政机关拟对以下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并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七)项之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1、枣庄市青年美术家协会
2、枣庄市水产学会
3、枣庄市水利学会
4、枣庄市茧丝绸协会
5、枣庄市足部反射区健康法研究会
6、枣庄市中老年科学养生健身学会
7、枣庄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
8、枣庄市城镇供水排水协会
9、枣庄市油画学会
10、枣庄市博物馆学会
11、枣庄市国际标准舞蹈青少年联合会
12、枣庄市电子商务协会
13、枣庄市残障自强人互助协会
14、枣庄市卫生保健协会
15、枣庄市网络与信息化协会
16、枣庄市饭店业协会
17、枣庄市互联网协会
18、枣庄市知青文化促进会
19、枣庄市中国画学会
二、下列市管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连续两年以上未按规定参加年检(年报)的违法行为,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本行政机关拟对以下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并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七)项之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枣庄市德迎儿童牙病研究所
21、枣庄市光明社区医学研究所
22、枣庄市万福骨科研究所
23、福兴集团曹庄医院
24、枣庄市文联工艺美术品交流中心
25、枣庄铁道游击队展览馆
26、枣庄市慧都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促进中心
27、枣庄贾三近书画院
28、枣庄市优雅口腔研究所
29、枣庄市金起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中心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上社会组织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市民政局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如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0632-8179002
联系地址:枣庄市新城区和谐路390号市民政局217室
特此公告。
枣庄市民政局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