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民政局、财政局,各市管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市管各社会团体:?xml:namespace>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0号令)、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0号令)等有关文件规定,决定对全市社会团体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负责人和从业人员情况、财务开支、财政票据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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