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和民政部办公厅印发的《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施方案(试行)》(民办函〔2015〕468号)要求,我市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改革范围
本次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实施范围包括:全市民政部门登记的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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