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民政局、枣庄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各全市性社会组织:
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做好2016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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