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民政局、枣庄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各社会组织及业务主管单位:
根据《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民发〔2010〕101号)、《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民〔2012〕27号)文件精神,结合现阶段我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实际情况,现就查阅利用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组织因工作需要,持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介绍信可以查阅本组织的登记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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