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民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二)
作者: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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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22
经查,下列社会组织2016年度、2017年度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检,该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下列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下列社会组织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社会组织如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