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民政局《社会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二)
经查,下列社会组织2017年年度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未按规定报送2018、2019、2020年度工作报告的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且情节严重。以上违法事实有登记管理机关年检年报通知、社会组织管理平台年检年报记录等证据证实。
在作出本行政处罚决定前,本机关依法向下列社会组织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下列社会组织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且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下列社会组织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将下列社会组织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因无法与下列社会组织取得联系,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列社会组织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为送达。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下列社会组织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和印章上交本机关予以收缴。逾期不上交的,视为作废。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之规定,撤销登记后,下列社会组织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的指导、主持下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算期间,除办理注销及进行诉讼活动外,不得开展任何其他活动。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下列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向行政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枣庄市人民政府或山东省民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电话:0632-8179002
枣庄市民政局
2021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