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管理办法
作者: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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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8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行为规范,维护社会团体正常活动秩序,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保护社会团体合法权益,依据《民政部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民发〔2012〕1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是指社会团体作为独立法人与其他民事主体联合开展业务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