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规范本省基金会信息公开活动,保护捐赠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公开,是指本省基金会按照规定,将其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的活动。
本省基金会是信息公开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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