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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来自: 时间:2018-11-08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推进社会组织诚信建设,不断加强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鲁政发〔2015〕2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全市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信用信息,是指全市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在依法履职过程中生成和获取的与社会组织信用状况有关的记录,以及有关评价社会组织活动情况的各项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荣誉信息、失信信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