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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社会组织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来自: 时间:2018-11-08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组织管理,加强社会组织诚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46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失信“黑名单”的认定、发布、监管、修复、撤除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失信“黑名单”,是指社会组织未依法履行义务,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