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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工作暂行规定

作者:救灾和社会救助科 来自: 时间:2018-11-08

为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流程,确保低保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总体要求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的申请、审核、审批工作必须坚持依法办事、诚实守信、民主决策、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强化监督,确保低保工作的程序化和规范化。

二、低保办理程序

(一)个人申请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常住户口,并且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均有申请低保的权利。

1、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2、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3、申请低保时,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或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对已受理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应报市民政局进行单独登记。

“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或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批等事项的区(市)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4、申请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人在递交《枣庄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枣庄市居民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声明书》、《枣庄市居民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授权查询委托书》及《诚信承诺书》的同时,应一并提供以下材料: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有效的家庭成员收入及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收入证明,在外务工的,应提供由用工单位或雇主出具的收入证明;农业户口的,还应提供家庭承包土地亩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和种植、养殖等情况的说明。

(3)房屋属自有产权的,应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有房屋使用权而无产权的,应提供由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属租房居住的,应提供租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属借住亲友房屋的,应提供产权证复印件和产权人证明;

(4)家庭成员有离异的,应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调解)书》。

(5)人户分离的申请人,应提交其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不符合户口迁移规定的相关证明。

6)因患严重疾病丧失(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残疾申请人,应提供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证明;劳动年龄段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7)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二)受理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的材料。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受理低保申请,城市低保按月受理,农村低保按季度实行定期集中受理。

(三)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及民主评议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工作人员对申请低保人员家庭进行入户调查核实。

2、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中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根据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了解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分别签字。

3、入户调查必须2人或2人以上,严格执行“谁调查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4、调查结束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随即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民主评议会议。民主评议会议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和村(居)民代表共同组成,总人数不少于7人(一般为单数),其中村(居)民代表应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评议会议人员不应固定。

5、民主评议会议应采取现场评议方式,由调查人员介绍入户调查情况,与会人员充分表达意见,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价。必要时,可向低保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询问。民主评议应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并当场公布投票结果,参加评议人员应签字确认评议结果。

6、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入户调查结果和民主评议结果在村(居)务公开栏中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7、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根据调查、评议、公示情况提出书面意见,并且连同申请人材料一并报送区(市)民政部门

(四)经济状况核对及审核

1区(市)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上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向区(市)经济核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发送相关信息查询函,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接受查询函件后的7个工作日内开展查询并反馈查询结果。

2、区(市)民政部门应当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且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入户调查结果与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核对的结果出入较大的,以及有举报、有疑问的,区(市)民政部门需组织人员全部入户调查。

4、对单独登记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以及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低保申请,区(市)民政部门应当全部入户调查。

5、区(市)民政部门的入户调查仍需执行本规定前述“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及民主评议”内容中的第2、3项的规定,不得将未经调查核实的任何群体或者个人直接审批为低保对象。

(五)审批

1、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后,区(市)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召开审批小组会议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有关材料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及入户调查实际掌握的情况进行汇总认定,并根据低保认定标准做出拟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2、拟批准给予低保的,应当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区(市)民政部门应通过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和村(居)务公开栏进行同时公示。公示期为7天。

3、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决定,并同时将批准名单上报市民政局备案。

4、对公示有异议的,区(市)民政部门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拟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

5、对不予批准的申请,区(市)民政部门要将相关材料退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出具不予批准的书面告知书。

三、 资金发放

(一)低保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的账户。

(二)低保金应当按月发放,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

四、动态管理

(一)区(市)民政部门应当根据低保对象的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等情况对低保家庭实行分类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低保家庭成员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进行分类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及时报请区(市)民政部门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或者增发手续。

低保家庭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报告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变化情况。

(二)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低保家庭,可每年复核一次。其他低保家庭半年复核一次。

(三)区(市)民政部门对低保对象应在政府网站实行长期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政务大厅对本辖区内低保对象实行长期公示,并完善面向公众的低保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公示中应当保护低保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低保无关的信息。

(四)区(市)民政部门应当公开低保监督咨询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对低保审核审批工作的监督、投诉和举报。

五、附则

(一)对区(市)民政部门不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减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