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
作者: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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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8
根据《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枣政办发〔2012〕32号)有关规定,为保障孤儿生活不低于全市平均生活水平,决定我市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提高到不低于720元,福利机构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提高到不低于1200元,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公用开支部分按照《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优抚社会福利事业单位供养标准的通知》(鲁民〔2012〕31号)规定标准执行。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因父母重度残疾或服刑等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以及《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09〕26号)规定的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参照社会散居孤儿标准享受基本生活费。
二○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