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关于转发《山东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的通知

作者: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来自: 时间:2018-11-08

各区(市)民政局,枣庄高新区社会事业局:

现将《山东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鲁民[2013]6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取消、下放、调整和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137号)要求,我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由市民政局下放至山亭区民政局、薛城区民政局、市中区民政局、峄城区民政局、台儿庄区民政局和枣庄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具体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含分支机构)的设立许可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