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民政局,枣庄高新区社会事业局:
现将《山东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鲁民[2013]6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取消、下放、调整和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137号)要求,我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由市民政局下放至山亭区民政局、薛城区民政局、市中区民政局、峄城区民政局、台儿庄区民政局和枣庄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具体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含分支机构)的设立许可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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