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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查询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来自: 时间:2018-03-08

各区(市)民政局、枣庄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各社会组织及业务主管单位:

根据《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民发〔2010〕101号)、《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民〔2012〕27号)文件精神,结合现阶段我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实际情况,现就查阅利用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组织因工作需要,持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介绍信可以查阅本组织的登记档案。

(二)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因工作需要,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其主管的社会组织的登记档案。

(三)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部门因工作需要,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相关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

(四)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自行调查取证的,凭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查阅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

(五)其他单位、组织凭单位介绍信,公民凭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可以查询公开的社会组织的登记事项。

(六)档案查阅,需持相关证件在档案室登记并经管理人员审查同意后方能进行;查阅人员应在规定查阅范围内查阅档案,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摘抄、复制、拍摄档案内容。

(七)查阅内容涉密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

(八)复制档案由管理人员办理并做好登记;复制的档案材料统一加盖登记管理机关印章后有效。


枣庄市民政局

2018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