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枣庄市民政局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枣民字[2019]41号)
各区(市)民政局,枣庄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枣庄市民政局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枣庄市民政局
2019年10月1日
枣庄市民政局
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民政局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明确管理责任,规范管理程序,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枣庄市民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福利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福彩公益金”),是指根据我市福彩公益金分配政策留归民政部门使用的,以及中央、省下达我市的,专项用于民政事业发展的福彩公益金。
第三条 福彩公益金使用应当遵循 “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福利彩票发行宗旨,主要用于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孤残儿童和济困帮扶项目,以及其他符合福利彩票发行宗旨的民政领域培训、课题研究、标准化建设、第三方评估等能力建设项目。
第四条 福彩公益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与一般公共预算资金统筹衔接,形成资金使用合力,推动全市民政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 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要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权责明确、分级负责,依法管理、规范使用,公开透明、监督问效的原则,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要求实行归口管理。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财务核算中心负责福彩公益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主要职责:
(一)制定福彩公益金管理制度;
(二)牵头组织福彩公益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三)配合制定具体福彩公益金资助项目实施方案;
(四)初步审核福彩公益金分配方案,将局内按规定程序确定的资金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并及时下达;
(五)配合开展福彩公益金绩效管理及评价工作;
(六)配合开展福彩公益金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七)牵头组织公开福彩公益金使用规模、资助项目和执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条 相关科(室、局)负责本部门主管的福彩公益金的具体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科(室、局)主管的具体福彩公益金资助项目实施方案;
(二)编报本科(室、局)主管的福彩公益金项目预算建议;
(三)拟订本科(室、局)主管的福彩公益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等工作;
(四)组织福彩公益金资助项目具体实施工作;
(五)组织开展福彩公益金绩效管理及绩效评价工作,撰写绩效评价报告;
(六)组织开展福彩公益金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七)配合公开福彩公益金使用规模、资助项目和执行情况等信息。
第八条 福彩公益金使用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福彩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工作,主要职责:
(一)按规定程序组织项目申报和实施工作;
(二)规范使用福彩公益金,确保专款专用;
(三)按规定对福彩公益金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四)向上级报送福彩公益金使用情况,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接受监督管理;
(五)开展项目绩效自评,报送绩效报告;
(六)对外公开福彩公益金使用情况相关信息等。
第九条 局机关纪委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福彩公益金分配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纪律监督;
(二)对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或抽查;
(三)依法对违反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单位、组织和个人进行查处,通报违法违纪情况。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十条 福彩公益金预算编制应遵循“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的原则,福彩公益金支出根据福彩公益金收入情况,按规定用途安排,要统筹规划,注重效益。
不编制赤字预算,结余结转资金下年继续纳入预算管理。
福彩公益金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
第十一条 福彩公益金资助项目应实行项目库管理。根据工作实际,建立健全项目入库评审机制和项目滚动管理机制。民政部门要提前做好预算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立项评审等前期准备工作。对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
第十二条 福彩公益金预算编制程序:
(一)编制收入预算。根据当年福利彩票销售情况和福彩公益金分配政策,预计下年度本级福彩公益金收入预算数。
(二)提报预算建议。相关科(室、局)、单位根据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在公益金支出范围内,按照市财政局预算编制要求,结合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安排情况,编制市级福彩公益金中期财政规划,并根据年度民政事业发展计划确定年度实施计划,明确支持方向、重点、目标和资金需求,编制年度福彩公益金预算建议,提交项目简要说明、具体实施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测算过程、资金初步分配方案,同时填报《支出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要加强项目前期论证,细化项目编制内容,明确实施计划和时间进度。
(三)预算建议审核。福彩公益金年度预算建议,随一般公共预算,经科(室、局)、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业务的局领导审签后交财务核算中心,财务核算中心进行审核汇总,并纳入市局年度部门预算总体方案,经局长审定或报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通过后,按规定程序和要求报送市财政局。
(四)修订完善预算草案。根据市财政局要求对相关项目进一步修改完善,并积极做好预算争取工作。
第十三条 经市人代会批准后,财务核算中心根据市财政局预算批复,将确定的福彩公益金预算正式通知相关科(室、局)和单位。
第四章 管理与使用
第十四条 制定福彩公益金具体实施方案。财务核算中心配合相关科(室、局)制定福彩公益金具体实施方案,包括资金使用范围、使用或申报评审程序、资金拨付、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第十五条 福彩公益金分配方法。福彩公益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资金使用方向,结合工作实际,采用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其中,对下补助资金,按照支出方向选择分配方式;本级项目资金,根据事业发展需要,采取项目法管理从严界定项目,据实控制资金规模。
第十六条 采用因素法分配的福彩公益金应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相关科(室、局)与市财政局相关科室商定资金分配挂钩因素、权重和计算公式等,提出初步分配方案,与市财政局相关科室充分沟通,经科(室、局)主要负责人和分管业务的局领导审签后交财务核算中心。
分配因素综合参考保障对象数量(或民政基本公共服务及重点任务基本情况、相关机构数)、地方财力和工作绩效等因素。不同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分配因素和相应权重。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年度工作重点任务可适当调整。工作绩效因素包括绩效评价、预算执行、地方财政努力程度等。
(二)财务核算中心对资金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初步审核,经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和局长审定后,提请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
第十七条 采用项目法分配的福彩公益金应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财务核算中心配合相关科(室、局)协调市财政局,联合制定项目实施方案,下发项目申报文件,实行项目库管理。
(二)对市民政局及所属事业单位实施的项目,由市民政局负责按照程序组织申报;对各区(市)实施的项目,相关科(室、局)根据各区(市)民政、财政部门联合申报的资助项目,依据民政事业发展需要和年度工作重点择优选择,可采取专家论证、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进行评审,提出初步分配方案,与市财政局相关科室充分沟通,经科(室、局)主要负责人和分管业务的局领导审签后交财务核算中心。
(三)财务核算中心对资金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初步审核,经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和局长审定后,提请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
第十八条 财务核算中心将按程序进行集体研究确定的资金分配方案以书面形式正式报送市财政局,并将市财政局下达的指标文件抄送各区(市)民政局,枣庄高新区社会事业局。
第十九条 提报福彩公益金分配方案时限要求:
(一)市级预算安排的与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统筹使用的福彩公益金、专项转移支付福彩公益金,按规定时限与程序将资金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
(二)中央、省下达的福彩公益金,在收到文件后30日内,按规定程序将资金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
中央和省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具体要求办理。
第二十条 福彩公益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资金申报审核审批机制,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项目责任制,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单位负责人要对所承担项目资金的使用和效益负责。
第二十一条 福彩公益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资金用途。因项目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的,应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经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和基本建设项目的,应严格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执行。涉及购买服务项目的,要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积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民政相关服务。
基本建设和购置的设施、设备和器材等,应及时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严格按照国有资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福彩公益金形成的结余结转资金,按规定结转下年使用,原则上结转两年,并且在下年度预算中按科目和项目列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财务规章制度、公益金管理有关规定支出资金,严禁虚报套取、挤占、挪用,不得用于:
(一)各级民政行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社会福利服务机构的人员经费、行政运行经费、工作经费等一般性开支;
(二)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三)对外投资和其他经营性活动;
(四)其他不符合福利彩票发行宗旨的项目支出。
第二十五条 年度结束后,福彩公益金使用单位应将福彩公益金收支情况纳入单位财务决算,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加强福彩公益金绩效管理。相关科(室、局)、单位要按照“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运用”的要求,建立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
第二十七条 制定绩效目标。相关科(室、局)在申报福彩公益金预算时,要制定绩效目标,市财政局正式批复后作为预算执行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向区(市)下拨资金时,应同时将绩效目标对下分解。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相关科(室、局)要按照资金支出特点及可测量、可比较、可追踪的原则,科学设置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提高绩效评价的有效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十九条 相关科(室、局)、单位要加强预算执行中绩效监控,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要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
第三十条 年度预算执行完毕或阶段性任务完成后,相关科(室、局)、单位要组织绩效评价。资金使用单位要开展绩效自评,形成绩效报告并逐级上报。相关科(室、局)要撰写绩效评价报告,经分管业务的局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
第三十一条 建立绩效纠错问责机制。相关科(室、局)应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被评价单位,对发现问题要督促整改。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对福彩公益金管理使用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二条 福彩公益金资助的建设设施、购置设备和社会公益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使用和管理福彩公益金资助标识。
第三十三条 要完善福彩公益金信息公开制度,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坚持内容全面、真实准确、主体明确、链条完整、获取方便、回应及时的原则,建立福彩公益金信息管理机制。
第三十四条 公开渠道和内容。信息公开以民政部门门户网站为主。公开内容包括福彩公益金管理制度、预算批复情况、绩效评价以及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 公开内容及时间。市民政局应于每年7月底前,将上年度福彩公益金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等信息向社会发布公告。
各区(市)民政局,枣庄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应于每年3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福彩公益金使用情况报市民政局,包括项目组织实施情况、项目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每年6月底前将上级补助和本级安排的福彩公益金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六条 公开程序。严格信息发布的内部报批审核机制,加强信息审核。市局发布的福彩公益金相关信息应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后对外公开。
第三十七条 财务核算中心对本级直接使用的福彩公益金,随部门预算一并公开相关信息,执行中有调整、新增的,随部门决算公开相关信息。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实行福彩公益金监管责任制。严格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的岗位责任制。
第三十九条 福彩公益金使用单位要加强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安全、合规、有效使用。充分发挥单位内部审计和纪检监察机构的作用,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动态监控机制和内部监督检查机制,履行内部监督职责。
第四十条 财务核算中心要配合相关科(室、局)、单位加强福彩公益金管理与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福彩公益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第四十一条 局机关纪委要加强福彩公益金项目评审、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对资金使用单位进行核查或抽查。
第四十二条 建立福彩公益金使用督查制度。市局组成联合工作组,每年定期不定期对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督查。督查内容包括:项目立项、预算申请、资金拨付和使用、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资金使用绩效、信息公开和宣传情况等。督查方式包括:第三方审计机构财务审计、实地查验档案资料、约谈单位负责人、访谈、电话抽查等。
第四十三条 福彩公益金预算编制、管理和使用应当主动接受人大、党委纪委、审计、财政等部门的审计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四十四条 福彩公益金实行负面清单制度,对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冒领骗取等失信失范行为进行记录和惩戒。
第四十五条 对福彩公益金申报、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执行。本办法由财务核算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