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儿童福利院弃婴(幼)儿收养程序
作者:市儿童福利院
来自:
时间:2018-03-07
1、 收养人向我院提出申请,根据《收养法》的规定,将确定被送养的弃婴(幼)儿报枣庄市民政局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60天,无异议的,收养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送我院所辖民政收养登记部门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办理抱养手续。
2、 收养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应包含:
①抱养人书面申请并签字(家庭抱养的须夫妻双方共同签字);
②单位或居委会出具的经济收入、思想品德证明;
③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信息证明;
④抱养人出具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健康查体证明;
⑤抱养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单身未婚证明、住房证明、抱养人与被抱养人2寸彩色照片(3张)等相关材料。